在评论被遗忘权在美国的适用时,小波斯纳(Eric Posner)指出,虽然美国从整体上信奉言论自由的文化,但美国其实早已拥抱被遗忘权,法律早已在第一修正案和隐私权之间保持平衡。
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监督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考虑到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与调查的问题有利益关系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实行回避。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只要求有理由和根据,不要求提出调查委员会组成方案。但由于议会人数较多,为便于调查权的行使,许多国家将某些特定事项交由专门委员会调查。依照该法的规定,在议会两院作出关于进行调查的决议后,由国王或一名主管大臣任命一个调查法庭(tribunal of inquiry)进行调查。因此,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组织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
调查法庭在询问证人、调查证据时享有高等法院的权力。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中,遇有事实不清需要调查的,首先应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不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笔者认为,从监督法的规范授权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属于专项工作监督。
[2] 参见杨志勇:《稳健前行的人大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改革开放三十年监督工作回眸(一)》,载《中国人大》2008年第23期。主要是审查一府两院是否履行了宪法和法律的职权,通过听取报告的方式,来发现行政、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以防止和纠正其违纪行为。[11]根据代表建议确定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较少,提出和采纳的具体程序也没有公开。此外,每个年度必须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的时间应基本固定,以保证监督时间接续。
[3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第 260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增加专题询问的频次,国务院领导到会报告工作和接受应询的次数将相应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11] 吴邦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13年),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3年第2期。关键词: 专项工作报告。3.决议执行情况应向常委会报告 监督法施行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的决议有4次,分别是六五、七五普法决议(国务院在两个决议执行期满后分别报告了决议执行情况),《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和《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后两个决议没有规定执行期限,执行情况也没有向常委会报告。
2.合理确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的时间。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监督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持续监督,具体途径有两种:一是交付常委会议表决(如云南省),如果表决未获半数通过,报告机关应作补充报告或者另行会议上报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权力机关监督内容与监督形式的一种高度概括,对具体监督行为的监督属性应准确把握。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具有突出性、集中性、普遍性,关系公民切身利益。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共计40个(参见李鹏:《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03年),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2年第2期)。[19]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开展专题询问是询问制度的具体创新。
[16]另一种方式是根据中央文件要求进行跟踪监督。一是扩大报告议题的范围,增加以地区、人群、新的经济社会领域等作为议题选择标准。
笔者认为,这一时间安排不一定适宜。调整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委员长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决定。第三,被监督对象没有主动要求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3.增加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的频次 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个别专项工作报告时,安排开展专题询问,但频次相对较少,笔者建议今后可以适当增加。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变化及重复性可以得出上述结论。[13] 吴邦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08)》,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8年第2期。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通过,同年12月国务院作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2.经济工作和民生工作是专项工作的监督重点 重大问题的专项工作报告主要集中在经济和民生工作领域。
2007年1月监督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详细规定了议题选取、报告内容、审议意见处理及其具体监督程序。2.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审议 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后,后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但没有安排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
[9]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指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会的要求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政府部门的全面工作报告或专题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基本形式,已经形成制度(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2年第5期)。[18] 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9年第6期。
以2016年以来的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为例,常委会办事机构每次均分类整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但下一年度的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对上一年度的审议意见作出具体反馈。在专项业务工作报告中,会一并报告该领域司法改革的具体推进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高专项业务工作与落实司法改革一并进行监督。一府两院无权行使普通法律的立法权,普通法律不健全必然制约和影响专项工作的具体开展。[28]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分工不同。
[31]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官网上所公布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开头部分,对专项工作取得成绩进行总体评价,同时提出工作要求,用语为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同时指出……。(四)吸收地方人大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经验 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和自身制定的监督办法,探索形成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适当吸收,主要包括: (1)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两高专项工作报告中通常会提出专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具体建议,主要涉及修改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工作监督和工作协调3方面。在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时,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并作为确定立法和监督项目的重要依据。
监督实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至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报告共计148个,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20]这是第一次对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年度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时,应统筹考虑相近年度的监督工作计划,并且,根据报告审议情况和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未来年度时间内是否有必要再次作出专项工作报告。[18]通过专题调研能够发现问题,收集各方面信息,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调研报告反映的情况,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更为全面中肯,从而增强了专项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全国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可以作为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途径。(3)公布的年度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没有被取消过,均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专项工作未达到既定目标如何处理缺乏立法规定,说明监督效果的制度保障仍不完善[23],等等。四、增强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实效的途径 (一)优化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流程 1.议题选取应更注重吸收民意 监督法第八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选取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6种途径,笔者建议应更加注重公众参与,扩大社会反映议题的渠道。
2015年4月出台的《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每年安排1至2位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今后可以视情况适当增加。[29]请求性建议的解决有助于报告机关从制度层面改进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跟踪监督,推动解决了拖欠出口退税、拖欠农民工工资、超期羁押等一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